38.依《教師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 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1F liberate321 高二下 (2015/08/25)
第11條(教師聘任方式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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