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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之部分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
(B)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 12 人以上
(C)應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設置防災中心
(D)防災中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4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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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17)
第二百二十九條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2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17)


第二百四十四條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一千一百五十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


3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8/17)


第二百五十九條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一、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三、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四、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一)電氣、電力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五)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六)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七)其他之必要設備。
 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其應具功能如左:
 一、各種設備之記錄、監視及控制功能。
 二、相關設備運動功能。
 三、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四、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五、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六、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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