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9關於共同管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一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B)幹管一般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島或綠帶)下方,支管及電纜溝多設置於人行道下方
(C)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
(D)共同管道系統以劃設於道路用地範圍為原則,如因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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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 C(4), D(17), E(0) #3405495

詳解 (共 1 筆)

#6742654

(A)


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一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 錯誤
「共同管道」的正式定義(依《共同管道法》):
係指設於地下,用以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安全監視系統等之附屬設施。

關鍵差異:
必須是「地下」,不能是地面上的構造物
必須是「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而不是「一種以上」
所以 (A) 的定義有兩個錯誤 → 故為不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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