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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 參與都市更新之稅捐減免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B)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C)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D)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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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的努力 大四上 (2017/09/28)
都市更新條例#46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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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damyang419 高二上 (2017/07/26)

第四十六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3F
Lii 邀請碼95766 國三下 (2020/08/12)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7 條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

    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

    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

    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

    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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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參與都市更新之稅捐減免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