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審查準則 第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第二類股票者(以下簡 稱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應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本中心依據本準則暨本中心審查櫃檯 買賣第二類股票上櫃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之。 前項規定之審查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上櫃作業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第十二條 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發行人,再發行同種類之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在櫃檯買賣,並應於新股櫃檯買賣三個營業日前,檢 具增資新股櫃檯買賣申報書(附表二)及有關書件送達本中心,並繳付 櫃檯買賣費用。發行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者,亦得檢具申請書 (附表三及四)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
92、 ( ) 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再發行同種類之新股者,其新股股票何時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