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七條第一項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
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罰鍰。
7藥師或藥劑生受聘於診所服務而未辦理執業執照時,依藥師法可處多少新台幣罰鍰?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