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14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經管之公有土地,為超過多少期間之租賃,應經該管民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