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何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當然取得動產所有權之人? (A)埋藏物發現人..-阿摩線上測驗
2F k6758 國三上 (2020/10/30)
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 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