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8 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22、64-2、82、109-1、112-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14、15、66、111、112 條條文
【已刪除】11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约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