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面但書有利於受僱人,反推前文即是有利於僱用人
不是的。民法中僱傭契約是以工業革命前為背景而制定,完全忽略工業革命後勞資關係不對等,所以才需要勞動三法保障勞工。用膝蓋想都知道,民488的規定根本讓資方爽到爆炸,用完勞工馬上當oo丟掉,讓勞工吃xx。
以上用詞比較酸民,但隨便一本勞動法教科書最開頭都會提到這個說法。
這題的邏輯推演,讓我說給大家聽。
以常理推斷,受僱人為賺取薪水,終止契約的機率較低,如果受僱人工作表現不佳,不符合僱主期待,那麼僱主自得隨時終止契約,另僱他人。
例如受僱人剛上工第一天就遲到、一個禮拜就請假,工作效率又很差,大家如果是老闆,應該知道該怎麼做了吧~
36•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民法第四八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僱傭未定期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