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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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6/03/13)
地方制度法、行政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三法比較 地方制度法26條第2、3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或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等行政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00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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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卷卷 Majie(離上榜差 大二下 (2020/04/08)
地方制度法第26條:十公子掉陷阱(十工止吊限禁)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 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 吊扣執照、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其他一定期限內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留些止緩介入(留歇止緩誡入)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申誡、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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