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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9 下列關於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B)只要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即不成立本罪
(C)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D)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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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7/06/17)
本題解析如下,轉自宇法知識工程網,原文連結(一)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制作,既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自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50台上字第1268號判例)(A)之論述正確。(二)刑法第二百十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25上字第2.....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12/29)
偽造文書罪章所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雖屬具體危險犯,然祇要有發生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抽象危險犯:「行為的危險」,學理上稱為「立法上推定之危險」。法官並無須在個案上判斷實際有無危險,因不須有危險結果的出現,一般亦將之歸類為行為犯。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款所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即酒駕),即使在沙漠中酒駕,仍然構成本罪。
具體危險犯:「作為結果的危險」,學理上稱為「司法認定之危險」。在刑法分則中以諸如「危害公共安全」、「足以發生……危險」、「引起……危險」等字樣明示之。法官必須在具體個案中認定危險狀態是否已經出現,因為具體危險犯須在客觀上出現「危險」的結果,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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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黃雷夢(停用) 大一上 (2021/12/23)

(A)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87號判例:刑法§210所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要件。

(B)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判例: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原判決又以其他債權人縱未委任被告為代理人並在委任狀上蓋章,但依其事後之種種行為,已默認被告為代理人,自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云云,將刑事責任與民事之法律效果混為一談,亦有未合。

(c)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668號判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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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Omi De 高三下 (2023/05/18)
八百年前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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