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為解決紛爭金額較小或性質較為簡單的案件,地方法院民事庭設小額訴訟與簡易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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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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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Hsuan 國三下 (2024/07/12)
民事訴訟法
第 四 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三 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