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下列何種事項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A)擬定課徵稅捐事項
(B)侵害基本權利事項
(C)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之處置事項
(D)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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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正榮 大一上 (2015/09/17)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看完整詳解
15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20/04/0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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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20/04/01)
(C)

 釋字第543號解釋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17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9/16)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下列何種事項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A)擬定課徵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