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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7 下列各款情形,何者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事項?
(A)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
(B)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C)起訴逾法定期限
(D)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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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Huang 大三上 (2018/03/10)


(A)(C)(D)
行政訴訟法§107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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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下列各款情形,何者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事項? (A)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