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勞動基準法,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幾小時? ..-阿摩線上測驗
1F wen yu 高三上 (2018/12/17)
勞動基準法: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