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須居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始得為訴願人,下..-阿摩線上測驗
1F Eric David Ki (2017/11/20)
是不是要用訴願的定義與要件來看? 訴願法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所以需要以下訴願的要件 1. 是行政處分 2. 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3. 致權利或利益損害 >> 改成 >> 直接或間接致權利或利益受影響 4. 1-3 有絕對因果關係 5. 依法提起訴願 A 少了"違法或不當"。 C D 關係的認定是以"直接或間接致權利或利益受影響"來判斷。所以選 B。 |
2F 成 小四上 (2020/10/01)
(A)行政處分對外發生之法律效果致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直接或間接受有損害者,該第三人始得以利害關 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 修正為 (A)行政處分對外發生之法律效果致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直接受有損害者,該第三人始得以利害關 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 來源: 48 年判字第 67 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始得提 起訴願,為訴願法第一條所明定。所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係指處分所生 之具體效果,直接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言。本件被告官署原處分,係依土 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上段及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向出賣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原告為土地買受人,其非土 地增值稅課徵之對象,實...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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