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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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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最新版)外幣非投資型保險_第⼆章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概論51-100#1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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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最新版)外幣非投資型保險_第⼆章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概論51-100#111612 |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最新版)外幣非投資型保險_第⼆章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概論51-100#111612
年份:
111年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9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A)由保管機構指派人員為之
(B)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 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信託業代為之
(C)由保險人指派該事業人員為之
(D)委託經主管機關核 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代為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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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Cypress Chou
B1 · 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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