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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7.動產與他人之動產加在一起,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此種情形稱為:
(A)混合
(B)附合
(C)加工
(D)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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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月 國三下 (2015/09/20)
Ⅰ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英文只會ABC 大二上 (2020/09/03)
第812 條 (動產之附合)

I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II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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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3 條 (混合)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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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動產與他人之動產加在一起,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此種情形稱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