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761條
Ⅰ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Ⅱ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Ⅲ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42.動產讓與時,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此種讓與稱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