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民間團體辦理之。
答案應該B也行!!
有關特殊教育法的內容,下列哪一項敘述是不正確的? (A)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經費預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