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如附表三),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0.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多少人以上,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時,應於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