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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的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
(A)5 年
(B)6 年
(C)8 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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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Kun 高三下 (2018/04/17)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三 章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之管理

第 30 條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其資格、證
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生產或製造,應於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生
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
隨時派員檢查之。
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於醫療用途者
,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第 32 條
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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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的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