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 第20條(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補充】
(A)選項「於受僱者之配偶有就業之情形下,當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15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於受僱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