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我國已正式爭取加入中國大陸倡議的「亞投行」,請問亞投行的正式名稱為何?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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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
本協定簽署國一致同意: 考慮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區域合作在推動亞洲經濟體持續增長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於提升本地區應對未來金融危機和其他外部衝擊的能力; 認識到基礎設施發展在推動區域互聯互通和一體化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於推進亞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進而為全球經濟發展提供新動力; 認識到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通過與現有多邊開發銀行開展合作,將更好地為亞洲地區長期的巨額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缺口提供資金支持; 確信作為旨在支持基礎設施發展的多邊金融機構,銀行的成立將有助於從亞洲域內及域外動員更多的亟需資金,緩解亞洲經濟體... 查看完整內容 2015年6月29日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
本協定簽署國一致同意: 考慮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區域合作在推動亞洲經濟體持續增長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於提升本地區應對未來金融危機和其他外部衝擊的能力; 認識到基礎設施發展在推動區域互聯互通和一體化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助於推進亞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進而為全球經濟發展提供新動力; 認識到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通過與現有多邊開發銀行開展合作,將更好地為亞洲地區長期的巨額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缺口提供資金支持; 確信作為旨在支持基礎設施發展的多邊金融機構,銀行的成立將有助於從亞洲域內及域外動員更多的亟需資金,緩解亞洲經濟體面臨的融資瓶頸,與現有多邊開發銀行形成互補,推進亞洲實現持續穩定增長; 同意成立銀行,並遵照本協定所做出的如下規定進行運作:
第一章 宗旨、職能和成員資格
第一條 宗旨 一、銀行宗旨在於:(一)通過在基礎設施及其他生產性領域的投資,促進亞洲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財富並改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二)與其他多邊和雙邊開發機構緊密合作,推進區域合作和夥伴關係,應對發展挑戰。 二、本協定中凡提及“亞洲”和“本區域”之處,除理事會另有規定外,均指根據聯合國定義所指的屬亞洲和大洋洲的地理區劃和組成。
第二條 職能 為履行其宗旨,銀行應具備以下職能: (一)推動區域內發展領域的公共和私營資本投資,尤其是基礎設施和其他生產性領域的發展; (二)利用其可支配資金為本區域發展事業提供融資支持,包括能最有效支持本區域整體經濟和諧發展的項目和規劃,並特別關注本區域欠發達成員的需求; (三)鼓勵私營資本參與投資有利於區域經濟發展,尤其是基礎設施和其他生產性領域發展的項目、企業和活動,並在無法以合理條件獲取私營資本融資時,對私營投資進行補充;並且, (四)為強化這些職能開展的其他活動和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三條 成員資格 一、銀行成員資格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開放。 (一) 域內成員是指列入附件一第一部分的成員及依照第一條第二款屬亞洲區域的其他成員,其餘則為域外成員。 (二) 創始成員指已列入附件一、在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日期當日或之前簽署本協定並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最終日期前已滿足所有成員條件的成員。 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如未能依照第五十八條規定加入銀行,可依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理事會特別多數投票同意後,遵照銀行決定的加入條件成為銀行成員。 三、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 (以下省略 第二章 資本) (以下省略 第三章 銀行業務運營) (以下省略 第四章 銀行資金) (以下省略 第五章 治理) (以下省略 第六章 一般規定) (以下省略 第七章 成員退出和資格中止) (以下省略 第八章 銀行業務中止與終止) (以下省略 第九章 法律地位、豁免權、特權及免稅權) (以下省略 第十章 修改、解釋和仲裁) (以下省略 第十一章 最後條款) (以下省略 第二章 附件一:依照第五十八條可成為銀行成員的國家法定股本初始認繳額) (以下省略 附件二:選舉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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