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
第 21 條
(保護角與保護範圍)避雷針針尖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而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謂保護角,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危險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
48 避雷針針尖與地面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 雷針之保護範圍,危險物品倉庫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