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2.關於票據時效之規定,就見票即付之本票,其起算日為何? (A)自發票日起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