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甲、丙間為一種債權之買賣
第 348 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25 甲將其對乙所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本票債權賣給丙(甲未背書),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