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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5 甲將其對乙所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本票債權賣給丙(甲未背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丙應擔保該本票未因公示催告而無效
(B)甲對丙關於乙是否能清償票款不負擔保責任
(C)甲、丙間為一種物之買賣
(D)甲對丙應擔保該本票債權確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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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lensue 大二上 (2015/11/12)
民法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民法第352條:「債權.....看完整詳解
1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2/14)

(C) 甲、丙間為一種債權之買賣

1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4/27)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第 350 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第 352 條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18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7/08)
什麼是「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一種程序。

「除權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果沒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來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25 甲將其對乙所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本票債權賣給丙(甲未背書),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