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A)未依緩起訴條件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fuji7463_108初 高二上 (2015/10/08)
感謝樓上們的詳細整理 ! 回答3F , 4F的疑問 (C) (D) 正確 , 不用更改 ! 題目閱讀說明如下 : (1)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 給你自新的機會 , 你的緩起訴處分還在 ! 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 好事情 (2)撤銷緩起訴處分 = 不給你自新的機會了 , 就是檢察官要辦你了 ! 撤銷緩起訴處分 = 壞事情 請你先看(2) , 再.....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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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4/27)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