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行政訴訟法第99條:
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該參加人負擔
其全部或一部。
依第四十四條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九
十八條第一項及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 100 條-2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
請問一下C選項
法條上是審判長,而題目是寫"行政法院",兩者不衝突嗎?
還是因為B選項相較而言錯的比較明顯而選擇B呢?
謝謝
裁判費【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新臺幣六千元
通常訴訟程序上訴、判決再審、
新臺幣四千元
通常訴訟程序起訴、判決再審、
新臺幣三千元
簡易訴訟程序上訴、判決再審、
新臺幣二千元
簡易訴訟程序起訴、判決再審、
新臺幣一千元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裁定抗告
聲請或聲明,原則不徵收裁判費;例外
10 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應依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