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6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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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40), C(0), D(0), E(0) #3195055

詳解 (共 1 筆)

#6987171

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中,機關若要以非最低標方式擇定廠商(即涉及價格以外的條件評選),通常會依以下兩種法定方式之一辦理:

 

1.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 法源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56條。

  • 程序: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在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後,經評選程序評定出最有利標廠商,直接依該結果決標

  • 議價程序:

    • 非固定價格/費率者:評定最有利標後,原則上不須再議價。若機關在評選時已考量價格,或進行價格協商,則依協商結果決標。

    • 固定價格/費率者:則與最有利標廠商議約,確認契約細節。

 

2.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限制性招標)

 

  • 法源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等(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創意產品等)。

  • 程序: 機關公開評選,選出優勝廠商(通常為一家或數家)。

  • 議價程序: 依優勝序位,邀請該優勝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如果與第一優勝廠商議價不成,則洽第二優勝廠商,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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