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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傳票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之年齡
(B)被告之職業
(C)被告之性別
(D)被告之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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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Melbourne 小六下 (2015/10/02)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傳票,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9/03/26)

傳你不管你職業

起訴了就要管你是什麼職業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3)

(A)被告之年齡(X;應記載)
(B)被告之職業(O;非應記載)
(C)被告之性別(X;應記載)
(D)被告之居所(X;應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6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下 (2022/06/07)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C)、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D)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漏未記載,傳喚無效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漏未記載,傳喚仍有效,只是不能拘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43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傳票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