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傳票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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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3)
(A)被告之年齡(X;應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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