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如涉及跨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事務時,應如何辦理?
(A)由預算多之自治團體辦理
(B)由地方政府協商解決
(C)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D)由人口多之自治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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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07), C(558), D(2), E(0) #938465

詳解 (共 5 筆)

#1191615
(B)應該是錯在 由地方「政府」協商解決 →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機關,非條文中的地方自治團體

臺北市政府→地方行政機關
臺北市→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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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150
地方制度法21條
地方自治事項為跨域事項時
1.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必要時
2.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3.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方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B.瑕疵1.地方自治團體包括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地方政府比較算地方行政機關
    瑕疵2.協商辦理,非解決
    瑕疵3.相較B.選項....C選項沒有瑕疵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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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80
地治法第21條: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B)應該是辦理而非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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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833
(в)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非協商...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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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261
直覺辦理和解決是相同的
不知有沒有高手可回答為何b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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