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5 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2 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提供古董設定動產質權,並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