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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C)行為人無法預見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D)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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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5/11/10)
1.考選部公布答案仍然只有:(B) 2.以前上刑法課時老師有提到,在用三階論代入之前,要先評斷這個「行為」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行為」,若不是,就完全不用考慮後續三階論法來看是否成立犯罪了。因此選項(A)的舉止,是先已經符合刑法上意義的行為後,再去討論是否符合(具有)第一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中的因果關係   按刑法意義(概念)上之行為,係指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之人類行止,而此種形諸於客觀可見的行動或靜止,會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要性的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4F
廖德穎 高三上 (2017/04/17)
(D)讓我有一個疑惑,曾經寫過一題刑法,大概內容是「甲欲侵入乙宅行竊,在翻牆準備進入之際,還未能成功翻越圍牆即被乙撞見,甲立馬倉惶放棄而逃跑;乙則受此驚嚇心臟病發身亡,是評價甲之罪責」 解題大概就是說甲僅成立竊盜未遂,對乙之死亡無需負責,因甲僅只是要偷竊,即使能'預見'會撞見乙,但難以能'預見'乙會因此心臟病發,甚至導致死亡,若以此規則於甲過失致死未免過苛。 所以我疑惑的是,這不就是典型的無法預見的例子嗎?我這題沒錯,只是對預見可能性抱持一點疑問。
15F
江政賢 小一下 (2017/05/24)

無預見可能性在刑法上不是無法歸責嗎 ?


16F
Pin 高三下 (2019/07/14)

回15F,在討論客觀無法歸責前,行為有無意義須先行判斷

請看題目 "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38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