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土地行政與土地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其期限不得逾幾年?
(A)五十年
(B)七十年
(C)七十九年
(D)九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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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小一下 (2016/03/22)
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 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 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 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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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