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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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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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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20 |
科目:
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20
年份:
95年
科目:
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9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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