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規定,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或抄錄錯 誤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授權地政事務所逕行更正。前項所稱原 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係指下列那些錯誤等所致,並有原始資料 可稽者而言
(A)觀測錯誤
(B)量距錯誤
(C)計算面積錯誤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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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45), E(0) #1894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