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的查詢沒有結果 所以這代表乙沒有聲明保留請求權嗎?
所以,乙自己把資格放棄掉了,是這樣嗎?
➊ 符合29條第一項第一款,包裹一部遺失,「寄件人(甲)」可求償(C錯);
➋ 排除31條第六款,收下時有提出異議,之後可求償(B錯);
➌ 符合34條第二項,向郵局查詢以已經請求補償論,且隔日查詢未逾6個月,故請求權不因超過6個月而消滅(A錯)
結論:甲之求償,郵局應受理(D正確)
郵件賠償:6個月內郵局受理同意賠償後給賠償金:3個月內請求賠償金期限:5年如曾經在郵件賠償申請期間(6個月)查詢視為已經申請賠償
42.甲寄包裹給乙,乙發現包裹封面破裂,當場表示包裹內件恐有遺失短少,但仍收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