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記比較不會忘記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容易搞錯 要牢記
補償請求權,自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
8.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被竊,補償請求權不行使,其時效何時消滅? (A)自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