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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8.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被竊,補償請求權不行使,其時效何時消滅?
(A)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6 個月
(B)自請求之日起逾 6 個月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5 年
(D)自請求之日起逾 5 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iko 國三下 (2016/08/11)
補充補償金請求權:自收到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喵喵e 大四上 (2019/01/17)

★一起記比較不會忘記

郵政法第20條、第21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收到通知之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8F
shawn 108 大三上 (2021/03/25)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容易搞錯 要牢記

9F
Mo Loushang 大一下 (2022/11/11)

補償請求權,自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

補償金請求權,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5年內

8.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被竊,補償請求權不行使,其時效何時消滅? (A)自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