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8 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舉例: 雖今日終止,但仍可對於前日的損害申請賠償!
2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有無溯及既往?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