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44條
Ⅰ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Ⅱ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15.已登記之土地權利,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其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