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拋棄證明文件
→ ……,如有拋棄繼承者,【得不提出】……
#119第5項: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5款之
文件。
第1款: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第3款:繼承系統表。
第5款:繼承人如有拋棄,應依下規定辦理:
(一)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
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
(二)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A)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出生後,再行辦理更正登記-->更名登記
(B)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拋棄證明文件-->可不必提出
(C)遺產清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清理人登記時,應提出親屬會議選任之證明文件-->遺產管理人才需提出親屬會議選任之證明文件
(D)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贈人申請之
26.有關繼承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