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依民法之規定,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物權,稱之為:
(A)永佃權
(B)農育權
(C)耕作權
(D)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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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5/11/21)
民法第 850-1 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依民法之規定,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物權,稱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