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陸資公司為供經營旅館業務需要,不得取得何種不動產物權?
(A)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B)從事旅館業務經營之營業處所
(C)從事旅館業務經營之辦公場所
(D)旅館附近海岸之土地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orz1023 研一上 (2023/04/21)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2F
yu 國三下 (2023/09/26)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2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為下列不動產時,應不予許可: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第 8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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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陸資公司為供經營旅館業務需要,不得取得何種不動產物權? (A)業務人員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