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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實施區段徵收時,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A)區段徵收公告期滿時
(B)申請發給抵價地時
(C)接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D)領回抵價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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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5/11/23)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
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2/21)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

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

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

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

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

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

得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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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實施區段徵收時,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