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70條
Ⅰ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Ⅱ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3. 依土地法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多少作為登記儲金,以備地政機關損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