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B)其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行政程序法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12 下列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行為,何者得於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中為之? (A)須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