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政府採購法就機關處理未得標廠商之已開標文件的方式何者為非?
(A)保留其中一份。
(B)僅保留影本。
(C)經廠商要求全部予以退還。
(D)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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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9), C(57), D(7), E(0) #662134

詳解 (共 2 筆)

#357305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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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6125

根據採購實務和精神:

  • (A) 保留其中一份。

    • 正確做法(但非選項描述的處理方式): 機關為備查、查核、或應付爭議處理,會保留所有投標文件(通常是得標廠商文件正本,未得標廠商文件則至少留存一份或全部影本)。

  • (B) 僅保留影本。

    • 正確做法: 對於未得標廠商的文件,機關通常會保留影本,以便在日後若有異議、申訴或訴訟時,能供查證。

  • (C) 經廠商要求全部予以退還。

    • 錯誤。 雖然機關通常會將未得標廠商的文件退還,但為了應付可能的異議、申訴、爭議或司法調查,機關不能全部退還,至少必須保留一份(或全部影本)作為行政紀錄。若全部退還,日後無法證明審標過程的正確性。

  • (D) 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採分段開標者,對於不合格廠商或不必續予開標的廠商,其尚未開標之文件(例如價格標)應予發還,以保障廠商的價格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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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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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採購實務和精神: (A)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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