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教師義務,其中教師義務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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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姿螢 高二上 (2014/05/15)
教師法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3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5/11/15)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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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teresa 大二上 (2022/04/12)
法規名稱:
教師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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